辦理條件
1.持有準駕車型為A1、A2、A3、B1、B2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2.持有A、B類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3.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4.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后,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
辦理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3.《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可現場打印)
4. 記滿12分的駕駛人需要提交參加滿分學習的培訓證明
5. 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需要提交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的相關證明
辦理流程
1.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的憑證、《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和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需審核身份證明。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以及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出具審驗證明。
2.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復核、整理資料。收存接受教育的憑證和《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審驗的日期結束后銷毀。
辦理地址
辦理時限與費用
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費用
不收費